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局 厦门市港务管理局关于颁布《厦门港中国籍船舶强制引航规定》的公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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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03年8月22日 |
各有关单位: 《厦门港中国籍船舶强制引航规定》已经交通部批准通过,自2003年8月22日起颁布实施,现予公告。 厦门港中国籍船舶强制引航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厦门港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安全,根据交通部《船舶引航管理规定》和《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本港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 下列中国籍船舶在进出港、港内航行、靠泊、离泊或移泊时,应当申请引航: (一)载重吨位超过2000吨且载有MARPOL(73/78)公约附则Ⅱ定义的A类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; (二)载重吨位超过5000吨且载有液化气体或闭杯闪点低于-18℃易燃液体的船舶; (三)总长超过230米的船舶。 第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 2003年8月22日 |